


職工福利委員會
依公司指示成立『職工福利委員會』,並按《職工福利金條例》第1、2條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勞福一字第0920016167號函規定,公私營之工廠、礦場或平時僱用職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機構、公司、行號、農、漁、牧場等,依法應提撥職工福利金,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,辦理職工福利事業。
公司依循職工福利金條例各款規定和《勞動部解釋函文》,依法辦理本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成立和後期運作等相關作業。
職工福利金來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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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分之一
資本額提撥-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1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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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分之◯‧◯五
營業總額提撥-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.0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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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分之◯‧五
職工薪津提撥-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0.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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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分之二十
下腳料提撥- 下腳變價時提撥20%
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項目
1.福利輔助項目:婚、喪、喜、慶、生育、傷病、急難救助、急難貸款、災害輔助等。
2.教育獎助項目:勞工進修補助、子女教育獎助等。
3.休閒育樂項目:文康活動、社團活動、休閒旅遊、育樂設施等。
4.其他福利事項:年節慰問、團體保險、住宅貸款利息補助、職工儲蓄保險、職工儲蓄購屋、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、退休職工慰問、其他福利等。
福利金動支比率:
1.每年度現金動支不得超過百分之40%。
2.歷年累積結存福利金〈含創立時登記資本額〉可動支5%。
福利金不得動支事項:
職工福利金不得支用事項如勞健保費、健康檢查、工作服(鞋)、分紅獎金、尾牙聚餐、捐贈、贊助、出借、轉投資、存放事業單位優利生息、資遣費等。
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,其動支範圍、項目及比率,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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✰主任委員(勞方)、當然委員✰
黃榮新〚桃園所〛、賴重琛〚管理部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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✰候補委員✰
曾士冠〚生產部〛
✰幹事✰
陳淑貞〚台北所〛、顏圭嬇〚生產部〛、邱郁芬〚管理部〛
職工福利委員會《圖記》
